今天幫大家整理了勞工保險中的喪葬補助。

*此篇喪葬補助內容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實際請領資格與金額以勞保局為主。

勞保喪葬給付:主要分為被保險人本人死亡與保險人家屬死亡兩種補助。

此篇文章介紹的是~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請領順序: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ƒ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4.問答。

 

3、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3)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1.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2.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3.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 40個月。

4、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無謀生能力。
       4.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申請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要準備哪些文件?

一、喪葬津貼: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二、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請領人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請領遺屬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5)以「受被保險人扶養」請領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6)外籍勞工死亡,或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文件請參閱第5題問答之說明。申請遺屬年金者,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
(7)申請遺屬年金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7-1)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7-2) 以「在學」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送本局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8月底止。
(7-3)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沒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受益人時,可否指定受益人?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應依規定之受益人順序受領,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如不可指定受益人,喪葬津貼如何請領?

被保險人死亡,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雖遺有配偶,父母可以申請遺屬給付嗎?

1、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2項有明定請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順序,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惟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之父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
    (2)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4)提出放棄請領書。
    (5)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如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例外情形:若配偶出具同意書敘明放棄請領遺屬津貼,則父母可以於請領時效內請領遺屬津貼。同意書應加蓋印鑑證明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外籍勞工死亡,或被保險人之遺屬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如何申請死亡給付?

1、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註:委託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大陸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我國駐港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被保險人死亡,已與配偶離婚,其子女未成年,如何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1、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雖業經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法仍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其父(母)於申請書副署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現住址戶籍謄本申領。

2、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民法1094條設置監護人。若無設置監護人,得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通知本局,辦理計息存儲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3、其餘應備文件請參閱第05102問答之說明。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得否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4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死亡時如已符合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益人如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一次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可依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辦理。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實際從事工作,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嗣後死亡可以請領死亡給付嗎?

1、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外,符合資格之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40個月,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選擇請領遺屬年金者,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死亡,其受益人不得請領其死亡給付。

 

何謂「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存續1年以上,期間之計算,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1年。

 

遺屬年金的申請和發給,是不是和其他年金一樣?

不一樣。勞保失能及老年年金,是從申請的當月起按月發給,但是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受益人,可以從提出請領之日起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的給付。

 

遺屬年金也是領到終生嗎?

不一定。不同身分之遺屬有不同之請領條件,於符合請領條件時,始得核發年金給付。遺屬一旦喪失資格條件(如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配偶再婚、子女已成年並未在學),本局即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遺屬年金。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該怎麼領?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本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本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在同一個順序的遺屬有人要領遺屬年金,有人要領遺屬津貼,請問該怎麼辦?

本局會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未能完成協議,本局就直接發給遺屬年金。

 

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也可以請領喪葬津貼嗎?

不可以。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並經勞保局依法逕予退保,於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因加保有效期間發生之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還能請領死亡給付嗎?

1、被保險人如係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2、如被保險人係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後死亡,因保險效力已終止,不得再請領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每月匯入國外帳戶時要扣手續費,勞保局可以少扣一點嗎?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保險給付應逕匯入受益人之帳戶。遺屬年金之請領人如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可向本局申請按半年發給,以減少每月國際匯款手續費之負擔。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其復於勞保退保後一年內死亡並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應如何發給?

1、其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時,應扣除前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後,發給遺屬津貼之差額。

2、如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時,應俟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扣減完畢後,始得發給遺屬年金。

3、如遺屬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不得再依勞保條例第63條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因重度失能,是否不論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均不得再行請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狀態中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被保險人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只要是遺屬都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
     (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2、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
     (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 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什麼情形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1、給付標準如下: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非加保期間死亡,勞保遺屬年金如何計算?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給付標準如下:
    (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
    (2) 最低保障3,000元。
    (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1. 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想了解勞保的喪葬給付,可以參考 * 勞保喪葬補助-保險人家屬死亡請領篇 *

想了解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可以參考 *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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