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喪葬補助內容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實際請領資格與金額以勞保局為主。

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要怎麼申請?有規定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申請嗎?

  1. 一、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2. 二、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3. 三、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
    1.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4. 四、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5.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是指處理被保險人喪葬事宜的單位所開具的收據或發票,而且必須檢附正本。收據的「買受人」欄位必須是空白或填入申請人本人的名字,如果是其他人的名字,則必須另外出具書面說明,寫清楚殯葬費確實是由申請人本人支付,以及「買受人」欄位不是申請人本人的原因,並簽名蓋章後隨同申請書件一併送交勞保局。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

 

如果支出殯葬費的人不只1位,要怎麼領取喪葬給付?又如果喪葬給付已經先被其中1個人領走,那其他也有支出殯葬費的人要怎麼辦?

  1. 原則上喪葬給付以1個人請領為限,如果在勞保局核發給付之前,有超過1個人以上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限期協議由其中1個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勞保局會將給付平均發放給各申請人。
  2. 如果勞保局已經核發給付,但是還有其他支出殯葬費的人,那麼請自行與喪葬給付的請領人協議。

 

我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果我的家屬死亡,而他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這樣我可以申請國保的喪葬給付嗎?

不可以。必須是國保被保險人本人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才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給付?是由誰請領?可以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受益人嗎?

  1. 一、如果有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並且遺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時,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
    2. 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 二、國民年金法規定,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人,依序是死者的「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孫子女」(第4順位)、「兄弟、姊妹」(第5順位),而且每一順位的遺屬都有各自的請領條件。必須是最前面順位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也就是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也就是說,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不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指定。

 

 

如果當序遺屬是「配偶」,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1. 一、配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年滿55歲,而且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
    2. 年滿45歲、未滿55歲,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而且目前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3.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4. 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5. 扶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子女:
      A.未成年(未滿20歲)。
      B.年滿20歲、25歲以下,在學中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C.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D.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2. 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年滿45歲、未滿55歲,工作收入已經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扶養的子女原本符合未成年(或在學中、重度身障、受監護宣告等)的條件,但後來已不符合。
    此外,配偶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 再婚。
    2.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3. 失蹤。
    4. 死亡。

 

假設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時,配偶還沒有達到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的年齡條件,是否就完全喪失請領資格?

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屬還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年齡規定,可以等到之後達到年齡規定時再提出申請,沒有期間的限制。例如:被保險人死亡時,配偶才 50 歲,沒有子女,而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不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但是他可以等到 55 歲符合條件的時候再跟勞保局提出申請。

 

如果當序遺屬是「子女」,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1. 一、子女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未成年(未滿 20 歲)。
    2. 年滿20 歲、25歲以下,在學中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3.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4. 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2. 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子女,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已經年滿20歲而且沒有在學中;已經年滿25歲;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等。此外,子女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4. 被他人收養。

 

養子女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如果從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收養關係已達 6 個月以上,而且符合子女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就可以請領養父母的遺屬年金。 但是養子女不能請領原生父母的遺屬年金。

 

如果當序遺屬是「父母」或「祖父母」,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父母或祖父母只要年滿55歲,而且目前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領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時候,遺屬年金就會停發:

  1. 每個月的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2.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3. 失蹤。
  4. 死亡。

 

如果當序遺屬是「兄弟、姊妹」,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1. 一、兄弟、姊妹如果是「受被保險人扶養」,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未成年(未滿20歲)。
    2. 55歲以上,而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3.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4. 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2. 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兄弟、姊妹,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已經年滿20歲;每個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等。此外,兄弟、姊妹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如果前面順位的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或者主動放棄請領,是否可以由後面順位的遺屬請領?如果已經拋棄繼承,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只要有前面順位的遺屬存在,就算他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都不能由後面順位的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而拋棄繼承的當序遺屬只要符合請領條件,仍然可以依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原本已經在領遺屬年金的遺屬死亡後,是否可以由後面順位的遺屬遞補,繼續請領遺屬年金?

不可以。必須是被保險人死亡當時最前面順位的遺屬,才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就算他後來死亡或者喪失請領條件,後面順位的遺屬都不能再請領遺屬年金。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果是因他殺而死亡的,遺屬仍然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嗎?

只要遺屬沒有涉案,就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

 

為什麼要將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者的工作收入條件修改為未超過基本工資?

因國保開辦時的月投保金額是按照當時的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訂為17,280元,之後依法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調整,目前為18,282元,已明顯低於目前基本工資23,800元,所以修法讓工作收入高於國保月投保金額但低於基本工資的經濟弱勢遺屬,仍可獲得遺屬年金給付的保障。

 

修法後,如果將來基本工資有調整,則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之工作收入上限會跟著調整嗎?

會。目前基本工資為23,800元,日後基本工資如有調整,則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之工作收入上限也會隨之調整。

 

我的薪資剛好等於基本工資,是否符合遺屬年金給付工作收入條件?

工作收入未超過(即小於或等於)基本工資,即符合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工作收入條件。

 

我兒子是國保被保險人,109年4月車禍往生且沒有配偶及子女。我目前60歲,每個月工作收入是20,000元,是否符合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國民年金雖然已經修法將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者的每月工作收入上限,由「國保月投保金額」放寬為「基本工資」,但是從總統公布施行「當月」(即109年6月)起才適用。因此,109年5月(含)以前,由於您的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18,282元」,故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但109年6月(含)以後,由於每月工作收入並未超過「目前基本工資23,800元」,故自當月起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修法前因為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但未超過基本工資),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被停發的案件,修法後(109年6月)已符合請領條件,勞保局會主動自109年6月補發嗎?

不會。民眾須重新提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勞保局會審核自109年6月起至重新申請之日間未罹5年的遺屬年金給付是否符合請領條件。

 

原本在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109年2月起因為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但未超過基本工資),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停發。修法後若重新提出申請,可以追溯自109年2月起補發遺屬年金給付嗎?

不可以。因為是從109年6月起才修法生效適用,所以在109年5月(含)以前的遺屬年金給付請領人,其每月工作收入還是不能夠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但109年6月(含)以後的遺屬年金給付請領人,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即符合請領條件。

 

遺屬年金給付要怎麼申請?申請後可以從什麼時候開始領?領到什麼時候?

  1. 一、您如果要申請遺屬年金給付,首先必須備妥下列書件:
    1.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是配偶時,必須載有結婚日期;請領人是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時提出雙方的戶口名簿影本。
  2. 二、此外,依請領人適用條件的不同,另外需要檢附的證明文件如下:
    1. 以「在學中」的條件申請(子女、孫子女):如果是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不含軍事學校),且已在申請書上填寫學校名稱者,即可由勞保局透過教育部建置的「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學籍資料電子查驗服務機制」直接比對在學情形,否則需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亦可檢附已蓋妥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而且每年9月辦妥註冊程序後,要重新再送1次證件給勞保局查核。
    2. 以「無謀生能力」的條件申請:要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背面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3.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孫子女、兄弟姊妹)的條件申請:要檢附有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4. 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的條件申請: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3. 三、經審核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勞保局會從遺屬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直到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死亡的當月為止。

 

遺屬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的人,要怎麼請領遺屬年金?

1、如果申請遺屬年金的是未成年子女,申請書上除了要有子女的簽名或蓋章之外,另外要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但未成年子女如果已經結婚,則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也不用檢附法定代理人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如果申請遺屬年金的是受監護宣告的人,則申請書上除了要蓋受監護宣告者的印章之外,另外要由監護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監護人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如果父母都是國保被保險人,則父母死亡時,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親和母親的遺屬年金嗎?

1、同1位遺屬不能同時請領2份遺屬年金,所以,如果只有1位子女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只能就父親和母親的遺屬年金擇一請領。

2、如果有2位以上的子女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則可以分別申請父親和母親的遺屬年金,也就是說,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其他子女則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如果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超過1個人,領的錢有比較多嗎?會怎麼發放給每個人?

  1. 一、遺屬年金的給付金額,依照被保險人死亡時間點的不同,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1. 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後,按月發給。
    2. 在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照原本所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的半數,按月發給。
    3. 年滿65歲以後、未及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計算出來的金額,按月發給。
  2. 二、前述是只有一位遺屬時的計算方式,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基本保障3,772元,每個月會按3,772元發給(自109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628元調整為3,772元;此外,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而如果遺屬有2位以上時,每多1人就會加發25%的給付,最多加發至50%。舉例來說,1位遺屬每個月的給付金額如果是3,772元,2位遺屬每個月合計就可以領到4,715元(3,772×125%);如果有3位以上的遺屬,則每個月合計可以領到5,658元(3,772×150%)。這些錢可以指定由其中一位遺屬代表領取,也可以平均匯入每位遺屬的帳戶。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條件不符停發,後來如果又再符合其他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1. 如果當初是因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或失蹤等原因而停發的人,勞保局會在收到法務或警政機關提供原因消滅的資料當月開始,主動恢復發給,遺屬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遺屬如果可以自行舉證停發原因已經消滅,當然也可以主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2. 如果是因為其他條件不符而停發的人,如果後來又符合別的請領條件時,必須重新檢 具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恢復發給。如果勞保局重新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恢復發給。
  3.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至於109年5月(含)以前之每月工作收入,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前因為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被停發的案件,修法後(109年6月)已符合請領條件(未超過基本工資),須重新提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

 

如果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而且同時符合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規定,遺屬是否可以同時請領國保和勞保的給付?

勞保死亡給付有「家屬死亡給付」及「本人死亡給付」二種,其中「本人死亡給付」又區分為「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遺屬年金」兩個部分。是否可以同時請領國保和勞保死亡給付,必須視領取勞保死亡給付的種類而定。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擇領狀況如下表:

勞保死亡給付請領狀況 可領取之國保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喪葬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喪葬給付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X

 

想了解勞保的喪葬給付,可以參考 * 勞保喪葬補助-被保險人本人死亡請領篇 *

想了解勞保的喪葬給付,可以參考 * 勞保喪葬補助-保險人家屬死亡請領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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